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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扶贫”的工作队长——麻栗坡县林业局原党委委员汪正云违纪违法案剖析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走到今天,我万分后悔,想起孩子的教育和未来,父母的养育之恩还未报,想起家人夜不能眠,为我犯下的罪蒙羞受累,心灵一次次被灵魂拷问,深刻认识到今天犯下的错是对人生的亵渎,是对亲情的漠视,是对自由的藐视,是对家庭的严重不尊不敬。”这是汪正云在悔过书中的一段话,话中透露了他幡然醒悟后的懊悔。

汪正云,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大专文化,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5月至2013年3月在麻栗坡县林业局工作。经查,2008年至2011年12月期间,汪正云利用担任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副队长、队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4.25万元,挪用公款26万元,收受贿赂5.4万元,违反招标投标法泄露标底。2013年3月,汪正云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2013年8月,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汪正云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案,是麻栗坡县查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中涉案金额最大,社会影响较恶劣的一起案件,对该案进行深入的剖析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心存侥幸自酿苦酒

汪正云的悔过书中有这么一句话:“面对项目结余资金和老板的诱惑,每次我都犹豫过,可最终还是被金钱和虚荣心击垮,铤而走险。”汪正云在面对诱惑时,也曾犹豫过,在他内心深处有着非常明显的法纪底线,也知道一旦突破这条底线就会深陷囹圄。但面对唾手可得的不义之财,他认为自己官小位卑,只要小心谨慎把帐做平,就会人不知鬼不觉。正是这种无视法纪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汪正云不惜以个人前途为赌注,触犯了党纪国法。

以权谋私侵吞项目资金

汪正云作为实施猛硐乡铜塔村委会下垮土村小组温饱示范村建设和麻栗镇茅草坪油榨房片区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队队长、副队长,是党委政府派到基层帮助群众工作的,本该察民情、解民忧、保民生,但他却想方设法把上级扶贫资金装进自己的腰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单价和多方报账套取资金的方式贪污项目建设资金74.25万元。从2008年初,利用担任工作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做回补报帐过程中,以虚增工程量和提高工程单价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用于个人在文山卧龙小区购买地基建房等支出。通过填报沼气池建设及节柴改造农户花名册相关资料、采取多方报销的方式报账提取现金占为己有。

内外勾结合伙作案

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为非法获利,汪正云与林业局原局长廖某共谋,采用虚列花名册的方式,把麻栗坡县林业局2008年度草果基地建设项目资金26万元,用于与工程老板杨某某合伙育苗,进行营利活动,共盈利39万元,汪正云、廖某、杨某某各分得13万元。他们自以为高明,沆瀣一气、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筑成利益同盟,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严重低估了组织惩处腐败问题的决心和能力,他们的严重违纪问题像剥洋葱一样被层层查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汪正云思想防线彻底瓦解,逐步交代了违纪事实。

监督管理不力涉案金额大

每一个单位,在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管过程中,如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进行告诫和提醒,就会挽救一部分人。反之,对他们身上存在的不良倾向和异常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放任自流,教育失之于软、管理失之于松、处理失之于宽,必将导致这些干部小错铸成大错。汪正云所在单位对专项资金管理的漏洞,使他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涉案资金高达118.65万元。本案中,汪正云违反招投标法泄露标底从中获利,从表面上看都能“照章办事”,但从具体环节分析,缺乏有效监督,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管理不到位、制约乏力的监管漏洞助长了汪正云的侥幸心理,使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深陷犯罪的泥潭。

启示

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权力是把“双刃剑”,对待权力,既要分清公与私,又要理顺权与责,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不能“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如果将手里的权力变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论是谁,最终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汪正云走向贪腐道路,给广大党员干部再次敲响了警钟。一是党性缺失、价值观扭曲,导致蜕变堕落。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汪正云违纪的根本原因,在金钱面前,他的信仰荡然无存,堕入深渊也就势所必然。二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定滋生腐败。汪正云走上违纪道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权力商品化,将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三是责任缺失、监管缺位,主体责任成无物。汪正云在任时的单位主要领导廖某也因为贪污受贿被查处,上梁不正下梁歪,“一把手”行不正、坐不端,当然不能硬起腰板去监督班子成员,汪正云的违纪违法问题再次警示我们,必须全面压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闻季轩 编辑: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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