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贵忠在担任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任盈江县粮食局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盈江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盈江县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车辆开展业务活动。且在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后,王贵忠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经盈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盈江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贵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