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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镇副科级干部刘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芒市纪委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刘宁在担任芒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和芒市镇副科级干部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公款吃喝;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察,所分管的下属部门违规设立“小金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伙同他人虚列支出套取工作经费人民币7900元,用于私分和违规支出。

2017年11月21日,中共芒市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38次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芒市委二届第31次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者:芒市纪委 编辑:芒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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