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刘宁在担任芒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和芒市镇副科级干部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公款吃喝;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察,所分管的下属部门违规设立“小金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伙同他人虚列支出套取工作经费人民币7900元,用于私分和违规支出。
2017年11月21日,中共芒市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38次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芒市委二届第31次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